以案普法 小区公共绿地的正确使用导则
近日,奉贤区南桥城管中队接举报,声称某别墅小区内有硬化公共绿地的违章行为。
城管执法队员接报后迅速赶往现场查看,经现场查看,该别墅小区某号毗邻房屋北侧的小区规划公共绿地被水泥浇筑,呈硬化状态,且砌制了一处观景水池。经进一步询问得知,行为人为该号业主,行为目的为自用,并未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
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及三十三条的规定,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占用;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
经过调查,该处之前虽为荒地未种植绿化,但仍属小区公共绿地规划,硬化行为已属擅自占用绿地。执法人员当即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谈话通知书》,要求恢复绿地原貌。
业主在限期内自行清理,整改符合要求。
友情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各位业主在没有合法获得个人享用特定空间下,不可擅自占用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空间,确需调整绿地内部布局的,应事先征得绿化管理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