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邮编多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9-05 00:12:41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免费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具体参见海口龙华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址:
www.haikou.gov.cn/root9/lhqzf/)。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龙华之窗网站及海口龙华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三)查询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海口龙华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址:
www.haikou.gov.cn/root9/lhqzf/)后,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即可获取该信息。

、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条例》规定精神,本机关依申请提供的信息,一般是现有的,不需要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海口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咨询电话:66568060

通讯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海口市龙华区政府办公楼1号楼5楼。邮编:570205。

咨询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步骤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从政府信息公开子站下载,也可以到局办公室接待室领取。《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领取或在海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四)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按照《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免费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权利监督和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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