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概述】
一、车船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我国对车船课税历史悠久。早在公元前129年(汉武帝元光六年),我国就开征了算商税。
1.2【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一、征税对象及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车辆、船舶,是指: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提示】征税范围强调征收的车辆为机动性车辆和船舶,但是也有特殊的非机动性的需要缴纳车船税,如:非机动驳船也需要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为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缴纳车船税。
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目、税额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税目适用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综合考虑本地区车辆保有情况和税负状况;
2.乘用车应当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3.客车应当依照大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中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分别确定适用税额;
4.根据本地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车船税采用定额幅度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上下限税额标准。税额确定总的原则是:排气量低的车辆的税负轻于排气量高的车辆;小吨位船舶的税负轻于大船舶。
税目 | 计税单位 | 年基准税额 | 备注 | |
乘用车 [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60元至36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00元至540元 | |||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360元至660元 |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660元至1200元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200元至2400元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2400元至3600元 | |||
4.0升以上的 | 3600元至5400元 | |||
商用车 | 客车 | 每辆 | 480元至144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
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16元至120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
挂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 ||
其他 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16元至120元 | 不包括拖拉机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16元至120元 | |||
摩托车 | 每辆 | 36元至180元 | ||
船舶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每吨 | 3元至6元 |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游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600元至2000元 |
【提示】计税单位记忆方法:拉人的应税车辆的计税单位按辆,拉货的应税车辆的计税单位按整备质量每吨。
(一)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1.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2.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3.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4.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提示】涉及拖船的题目,要注意题目给出的是千瓦还是吨,如果直接给出了吨位,则不需要再×0.67,不要忘记拖船还有减半征收的政策。(老师提到的“双折”——×0.67×50%)
(二)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1.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游艇,每米600元;
2.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游艇,每米900元;
3.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游艇,每米1300元;
4.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游艇,每米2000元;
5.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游艇艇身长度是指游艇的总长。
(三)《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相应项目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标注的技术参数、所载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四)其他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车船税的具体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专用作业车的认定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专用作业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2.税务机关核定客货两用车的征税问题
客货两用车,称多用途货车,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人以上乘客的货车。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
3.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规定
①《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先用含尾数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出最终数字后再四舍五入)
②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载的排气量毫升数确定税额区间。
4.车船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时的退税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提示】车船税征退都是当月,房产税需要区分当月次月的问题。
5.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6.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滞纳金的起算时间
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截止日期的次日起计算。
7.境内外租赁船舶征收车船税的问题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1.3【征收管理】
一、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即为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购买的船舶,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三、车船税的申报缴纳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自上次检验后各年度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